协会章程
吉林省房地产业协会章程
(2025年11月19日经吉林省民政厅核准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吉林省房地产业协会(英文名称:JI LIN REAL ESTATE ASSOCIATION,缩写:JLRE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由吉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房地产测绘、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房地产咨询、住宅产业化和住宅性能认定、房地产金融与法律服务、房屋安全鉴定服务等行业有关的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发挥行业代表、协调、服务、自律的作用,为政府、行业、会员提供服务,为促进吉林省房地产行业高质量发展,建设美好人居,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愿望而不懈努力!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是本会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本会在发展中坚持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工作同步开展,确保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吉林省民政厅,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以及党建领导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前进大街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促进行业发展、服务行业会员,研究探讨房地产业发展和改革的理论、方针、政策,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法规等建议;反映会员的合理诉求,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推进行业管理,加强与房地产产业链相关的组织及单位的合作,搭建采购平台,促进行业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提高;
(三)推动标准化建设,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组织制订相关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资质及职业资格审核、达标认证、制定和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办法等工作;
(四)推进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信用评价指标及自律管理制度。开展与房地产市场经济利益主体关联的行业调解,化解行业矛盾和风险;
(五)承接承办政府部门转移的职能,提供行业专业服务;开展房地产政策调研、承接购买服务、信息传播、中介服务、人才培训、市场分析、行业调解、专业咨询、信用评价、会务服务等活动;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开展第三方咨询评估、行业示范测评、专业评审或技术鉴定等活动;
(六)收集、传播国内外房地产政策法规、经济技术情报和市场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行业刊物、文献和有关资料;利用新媒体宣传行业政策和信息;
(七)搭建行业交流平台。组织行业横向和纵向交流,举办房地产展销会、交易会、博览会、行业论坛、行业沙龙等活动;加强与国家及其他各省市行业组织间的联系与合作,组织国内外学习和考察,开展经济、技术、学术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八)组织举办行业相关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各类继续教育、讲座和研学,提高行业和企业科学管理水平和整体素质,提升人才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
(九)引导或组织房地产行业会员积极参与爱心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传播行业正能量;
(十)承办政府部门、有关单位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一)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发展的其它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单位会员: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市场交易、住房保障、房屋征收、房地产评估、房地产经纪、咨询策划、房地产市场研究、上下游部品研发与生产销售等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与社团组织;
(五)个人会员:热心房地产行业,支持协会工作,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从业者、专家、学者、有识之士及其它与房地产行业相关的社会知名人士。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主持召开理事长办公会议,处理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的重要事务及秘书处提交审议的事项;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和实施细则,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支持设立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职数,按上级党组织批复设置,并按照有关规定选举产生。本会党组织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变更、撤并或注销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优先推荐社会组织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实行“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组织班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本会管理层。本会支持党组织参与重大事项决策,对重要业务活动提出意见建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党组织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 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引导监督本会依法执业、诚信从业。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党员群众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改革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本会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参与重大问题决策,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本会从业人员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本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三十三条 本会党组织参与决策下列重大事项:
(一)本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二)本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
(三)本会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工作决策实施。
(四)本会的合并、分立、变更、解散以及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调整。
(五)本会中高层管理人员和党务工作者的选聘、考核、薪酬、管理和监督。
(六)本会在重大安全生产、维护社会稳定等涉及社会组织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七)本会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大事项。
(八)其他应参与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会党组织应建立健全定期议党和专题议党、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年度党建工作等制度。严肃党内政治生活,严格落实“三会一课”、民主生活会和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主题党日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推动“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按期进行换届,选好配强党组织书记,加强党员的日常教育管理,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创新开展党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会经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5年5月9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