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费管理
吉林省房地产业协会会费交纳标准与管理办法
( 2019年12月20日吉林省房地产业协会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
第一条 吉林省房地产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交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根据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规定,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交纳会费,用于围绕本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为会员提供服务,支付秘书处和分支机构办公费用。
第三条 本会会费执行以下标准:
1、副会长单位每年12000元;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6000元;
3、理事单位每年4000元;
4、单位会员每年2000元;
第四条 交纳会费的期限和办法:
1、会费原则上按年交纳。
2、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当选后,应与30个工作日内按会费标准交纳会费。
3、会员接到交纳会费的通知后,应于30个工作日内按会费标准交纳会费。
4、换届以后按规定程序增补的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单位,应在接到当选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标准交纳会费。
5、新入会的会员,应在接到入会批准通知后的30个工作日内按标准交纳会费。
第五条 会费由本会统一收取,交秘书处管理。秘书处收到会费后,开具省财政厅监制的《吉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于10个工作日内邮寄至交费单位。
第六条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按照本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监督。
第七条 交纳会费是会员应履行的义务,一年以上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自动丧失会员及其在本会所任职务的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