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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城市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要求,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落实城市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提高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中住宅用地供应比例,合理控制住宅用地规模和时序,优先满足住宅用地需要,本年度住宅用地供应同比增长10%以上。严格执行住宅用地出让履约合同,定期开展已出让土地建设进展情况督查检查。

  二、完善商品住房用地供应方式。部分区域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自持、竞地价”方式出让住宅用地。限自持项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土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在自持期限内用于住房租赁经营,不允许上市交易,产权归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

  三、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采取多种方式筹集租赁住房房源,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市政府成立国有住房租赁公司,采取集中建设方式,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给。

  四、继续实施商品住房价格指导。首次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不得高于同类地段商品住房价格,非首次申报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不得高于首次申报的商品住房价格。

  五、调整商品住房信贷政策。购买首套商品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二套商品住房最低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不予发放第三套及以上商品住房贷款。

  六、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市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对捂盘惜售、虚标价格、恶意炒作、哄抬房价、违规预售等行为严肃查处。

  七、加强舆论引导。各新闻媒体、网络平台应准确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和市场预期,营造良好的市场舆论氛围,共同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各县(市)、九台区政府可参照执行本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9月22日

现就《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城市主体责任 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作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和依据

  房地产市场调控关系国计民生,影响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我市始终对市场调控工作高度重视,特别是列入全国22个长效机制试点城市后,积极落实城市主体责任,因地制宜,综合施策,运用金融、税收等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持续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近期,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价格指数中,我市商品住房价格指数有增长趋势。为进一步严格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决策部署,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保持市场平稳发展,依据“一城一策”方案,我市选取了政策工具箱部分条款,制定出台本次调控政策。

  二、主要内容

  本次调控政策共七条。

  一是加强住房用地供应管理。提高新增国有建设用地中住宅用地供应比例,优先满足住宅用地需要,明确提出本年度住宅用地供应同比增长10%以上。同时,部分区域采取“限房价、竞地价”“限自持、竞地价”方式出让住房用地。

  二是调整商品住房信贷政策。发挥金融信贷调节作用,提高首套、二套商品住房首付比例,不予发放第三套及以上商品住房贷款。

  三是积极落实租赁试点要求。进一步完善住房供应结构,采取多种方式加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力度,补齐租赁短板,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

  四是继续实施商品住房价格指导。从商品房申报价格入手,保障商品住房价格稳定。

  五是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房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合执法检查,规范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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