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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出台11条措施:让居民住有所居

外地人来长春创业、工作、生活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住房,除去购买房屋外,长春市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以社会个人闲置房源为主,未实现房源发布、出租管理的企业化和规模化,为了满足市场需求,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将其作为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日前,长春市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11 条措施来逐步实现城市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实施意见》的工作目标是 2019 年至 2021 年,计划新增租赁住房 315 万平方米。2019 年,计划新增租赁住房 127 万平方米。其中,盘活存量住宅 50 万平方米、改建 19 万平方米、新建 58 万平方米。2020 年和 2021 年,计划年度新增租赁住房 100 万平方米。在中央财政奖补试点期内,市财政累计安排 12 亿元的专项配套资金,用于建设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改善租赁住房小区人居环境。

到 2021 年,培育一批专业化、规模化经营租赁企业,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实现城市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11 条政策措施:

增加租赁住房用地有效供给。在 3 年试点期内,对政府指定租赁住房地块,采取”限自持、竞地价”土地出让方式,增加租赁住房用地供给。

积极争取国家试点。争取集体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新建租赁住房项目土地出让价款分期或分年收取试点,拓宽租赁住房土地供应渠道。

支持规模企业建设租赁住房。允许在产业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 7% 提高到 15%,主要用于建设租赁住房。

增加租赁住房供应主体。允许国有企事业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自营或设立子公司拓展住房租赁业务,并按规定享受相关政策。鼓励租赁住房建设单位与专营企业合资合作,鼓励租赁住房产权人将租赁住房委托专业机构运营,鼓励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和专营机构、金融机构合作发展。

多渠道筹集租赁住房房源。加大各类闲置房源盘活力度,鼓励企业通过盘活存量房源、改建和新建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供应。允许按相关规定将商业办公用房、工业厂房改建为租赁住房。

加大住房租赁市场金融支持。支持向新建租赁住房发放开发建设贷款。支持向自持物业的住房租赁企业发放经营性贷款。支持企业发行租赁住房专项债券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租赁住房建设和自持经营。支持保险资金参与租赁住房建设等。

加强房地产金融审慎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期限不长于租赁合同约定的租期,贷款资金只能划入住房承租人账户,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严禁发放长期、大额个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严禁中介机构、住房租赁企业通过自办金融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为租房违规加杠杆,提供产品和服务。

完善住房租赁税收政策。至 2025 年年底,通过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出租住房应缴纳的各项税收等,将符合个税改革相关条件的住房租金支出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

优化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加强房屋租赁信息化管理,完善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的房源信息核验、网上签约备案和诚信档案等使用功能。建立房屋租赁价格发布制度,保证房源产权信息真实、价格信息真实。

落实”租售同权”政策。长春市户籍承租人在市内无产权住房的,凭无房证明和租赁备案合同可享受区域内公共卫生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待遇,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待遇。本市非户籍的承租人可凭借租赁备案合同办理居住证,在租住一定期限后,符合条件的承租人按规定办理落户手续。

强化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对住房租赁企业实行备案管理。建立并完善住房租赁企业信用管理,严厉打击发布虚假信息、垄断房源、哄抬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

此外,还有 4 条推进措施,通过加大房源筹集力度;建立奖补项目评审机制;制定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申报租赁住房示范项目的企业,在通过资格认定且项目达到交付使用条件后,可申领奖补资金。按照盘活存量项目 300 元 / 平方米、改建项目 550 元 / 平方米、新建项目 900 元 / 平方米的标准,对申领企业发放奖补资金;完善租赁平台监管服务功能,提供网页浏览器、微信公众平台、App 等多种方式,为租赁双方提供房源产权信息核验、租赁信息发布、线上实景选房、网上签约、信用记录查询等全程服务,实现租赁房源全覆盖、租赁环节全打通、公共服务全纳入。定期公布住房租赁指导价格,引导市场合理定价等。

为保障《实施意见》,成立长春市住房租赁推进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组建房地产市场监测与租赁市场试点推进机构,建立部门联合查处机制,严格履行监管职能,对房屋租赁过程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对问题企业实施联合约谈、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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