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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5月1日起实行!

关于《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解读

《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21〕5号)已经由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开始实行。现将提取政策的调整情况解读如下:

一、调整背景及依据

根据2019年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 51353-2019)规定,结合国家审计署审计意见及市委巡察整改要求,基于政策统一性、资金安全性、服务便捷性、使用公平性的原则,对《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15〕3号)及系列补充通知进行全面修订和系统整合,形成当前的《长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长住金管字〔2021〕5号)(以下简称《提取办法》)。

二、实施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及建立租购并举住房制度的精神,支持缴存职工刚性住房消费需求,防范化解住房公积金资金风险,提高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的规范性,促进我市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

三、《提取办法》主要内容

《提取办法》共六章23条,基本内容包括:

1、第一章明确文件出台的目的、依据、适用事项。

2、第二章明确提取申请的范围,包括可提取情形、不予受理情形。

3、第三章明确各种提取情形的申请时间及提取额度。

4、第四章明确提取业务办理的程序,包括申请主体、申请渠道、授权承诺的签署、审核时限、提取支付等。

5、第五章明确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行为的处罚。

6、第六章明确相关名词定义、解释部门和施行时间等。

四、调整的主要政策条款解读

(一)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方可办理离职销户提取。

为更好的回归住房公积金制度设计的本源,根据《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进行政策调整。调整后,提取申请范围将与国家标准保持一致,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需同时满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方可办理离职销户提取。

(二)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含当日),职工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情形产生新的提取记录后,再使用其它房屋就上述情形之一申请提取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

为落实国家“重点支持家庭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以及“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要求,打击使用住房公积金用于炒房投资的行为,对提取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以全款或商业银行贷款方式购房的,提取住房公积金从“以家庭为单位”放宽到“以个人为单位”,即单一职工除可正常使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外,全款或商业银行贷款购房的还可提取公积金一次。非长春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参照商业银行贷款执行。举例如下:

(三)规定: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可办理商贷约定提取,具体政策另行制定并公布。

中心将尝试推行“偿还商贷购房贷款本息”约定提取业务,进一步优化提取业务办理服务模式。具体政策制定后,商贷职工可选择与中心签订“偿还商贷购房贷款本息约定提取协议”,办理商贷提取业务除首次办理、提前还款、(提前)结清、信息变更等情形需要临柜外,职工可利用中心手机APP自助办理,从而进一步实现业务办理的离柜化、方便化、高效化。

(四)规定: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须签署提取承诺,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同时应授权管理中心通过人工比对、数据共享、信息交换等方式核实所提交的提取业务相关信息”。通过联网核查、数据共享等方式实现不临柜资料审核、系统自动审核的,或因防范违规提取行为等的需要,管理中心可适当调整提取材料。具体的提取材料将在《提取管理细则》中明确。

中心将全面推行“诚信承诺+信息共享比对”的方式,职工办理提取业务时,不再填写《提取申请表》,仅需承诺提交材料真实、承诺承担因虚假材料(含不实承诺、虚假声明)造成的一切责任。凡职工授权同意中心查询的部门间数据共享可获取的个人信息,中心将根据数据共享情况,逐步减少需职工提供的材料。进一步突出承诺的“诚信”内涵,也体现中心变“群众奔波”为“信息跑腿”的服务理念。

(五)规定:职工使用虚假证明材料(含不实承诺、虚假声明)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一经查实的,管理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其限期内全额退回;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可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严重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向其所在单位通报。对认定为违规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管理中心将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贷款:其中,提取资金未支付的,自违规行为认定之日起五年后解除限制;提取资金已支付的,自全额退回违规提取资金之日起五年后解除限制。

打击住房公积金违规骗提套取行为是近年来扫黑除恶、审计、巡察等工作关注的重点。根据《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中心将持续加大对提取业务的事后跟踪和失信惩戒力度,通过政策的调整,进一步稳定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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