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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保障性住房!长春市最新政策出炉!

       为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快构建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于3月4日印发实施了《关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提出了“十四五”期间计划新增保障性住房不低于3万套、年内新增1万套的建设目标,配套出台了五项用地支持政策。

       1、允许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支持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
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需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允许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
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允许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场地
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
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增加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结合城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总体布局,在土地出让环节设定建设条件,采取“限地价、竞自持”的土地出让方式,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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