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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关于“保交楼、防烂尾”有关措施的通知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驻长商业银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秩序,防范开发项目烂尾风险,促进市场平稳发展,现就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资金交存监管。商品房预售资金(包括定金、首付款、购房贷款及其它形式的全部房款)应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另设账户收取购房款。

二、预售资金专户管理。购房人通过商业贷款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商品房的,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监管账户作为贷款发放的唯一账户,购房贷款须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

三、进一步明确监管比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初始监管额度,调整为预售备案总金额的30%。商品房毛坯交付的,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监管额度降为21%;主体封顶的,监管额度降为15%;楼栋内公共区域、管网配套及园区景观等建设完毕的,监管额度降为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管额度降为3%;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解除监管。

商品房精装修交付的,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监管额度降为25%;主体封顶的,监管额度降为20%;楼栋内公共区域、室内装修、园区景观等建设完毕的,监管额度降为6%;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监管额度降为3%;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的,解除监管。商品房精装修和毛坯交付混合的,参照精装修交付执行。

四、点对点支付监管资金。商品房项目建设因资金紧张的,开发企业可申请提前使用监管账户内资金用于工程建设,监管部门以“点对点”的方式拨付给项目施工方或材料供应商。项目施工方或材料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资金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回流,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保函置换监管资金。按照银保监会、住建部、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出具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监管账户内资金达到规定额度后,经监管部门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凭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出具的保函置换监管额度内资金。保函置换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30%,置换后的监管资金不得低于监管账户中确保项目竣工交付所需的资金额度的70%。置换资金应优先用于项目工程建设、偿还项目到期债务等,不得用于购置土地、新增其他投资、偿还股东借款等。

在保函有效期内,如监管账户内剩余资金不足以支付项目工程款,出函银行应立即履约垫付,在保函额度内支付扣除账户内剩余资金后的差额部分。

六、明确各方责任。贷款银行或公积金委托的贷款发放银行未将购房人贷款资金直接发放至监管账户,或监管银行未经监管部门核实同意擅自拨付监管资金的,按照“谁划转、谁负责”原则,由责任主体负责追回资金,无法追回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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