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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协|关于开展创建“养老与康养产业基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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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会员单位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办发(2019)5号《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新时代养老与康养产业的发展,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企业积极参与养老和康养产业的布局,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决定在会员企业中开展创建“养老与康养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工作。

  产业基地创建工作由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养老地产与大健康委员会会同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等单位具体落实,并制订“养老与康养产业基地”创建条件。创建的产业基地可以是已建、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项目,包括新建社区、适老化改造社区、单体养老设施及康养项目等。创建工作旨在通过对创建产业基地的项目在政策运用、经营模式、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市场开发、养老服务、健康养老、运营管理、人才培养等关键环节的持续跟踪,专家顾问指导和研讨、交流、培训工作,协助企业努力建造养老和康养产业示范项目,为我国养老与康养产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服务。

  凡有意参与创建产业基地的房地产企业及项目,请认真填写申报表,按申报程序进行申报。经初审通过后,按照创建条件并以相关部委发布的养老项目建设设计规范、管理规范及建设标准为依据,对申报项目开展专家顾问指导和项目测评等工作。

  经测评通过的创建产业基地项目,我协会将在以下几方面予以支持,一是在行业中推荐,提升品牌影响;二是优先组织行业专家对其在关键环节持续跟踪、指导和服务;三是协调行业和当地政府对其给予相关政策扶持等。

  1、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养老地产与大健康委员会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22号院2号楼6层

        联系人:潘  群(18701506827)、姚春苏(18618185360)

                     江书平(13911672788)

        电  话:010–68366290(兼传真)

        邮  箱:zfxylw2020@163.com

        申报渠道:http://www.fangchan.com/ylw/index.html

  2、中国房协创建养老与康养产业基地办公室联系方式: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6号院2号楼315室

        联系人:王  丽(18511027319)、张志军(15510048384)

                 潘丕松(13901152652)

        电  话:010–62283313      邮箱:bcld2020@163.com

        网  站:中房网(www.fangchan.com)

         附  件:1、创建养老与康养产业基地条件(试行)

                       2、创建养老与康养产业基地申报表

                                                               中国房地产业协会

                                                               2020年 9月25日

  附件1:

创建养老与康养产业基地条件(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和国办发(2019)5号《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的文件精神,加快推进养老与康养产业发展,鼓励和引导房地产企业参与养老和康养产业,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决定开展创建“养老与康养产业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基地)工作。创建申报条件如下:

  一、产业基地可以是已建、新建、改建或扩建的项目,包括新建社区和适老化改造社区,以及单体养老设施和康养项目等。

  二、申报单位应为申报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单位或运营服务企业。

  三、产业基地的硬件设施建设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的相关标准或规范,达到安全、舒适、便捷、环保的要求,并满足养老服务和运营管理等方面的需要。

  四、申报项目的土地使用权或地上物(含建筑物、构筑物等)手续应齐备,无法律争议。申报项目应已具备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或租赁等相关手续;地上物应已具备合法取得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手续。

  五、申报项目应在申报前明确产业发展方向。包括政策运用、经营模式、规划设计、工程建设、市场开发、养老与康养服务、运营管理、人才培养等。

  六、申报企业具有较好运营管理经验的稳定团队,在当地拥有良好的口碑。申报单位为项目公司或新设机构的,其控股股东、投资人或上级单位应符合前述条件。获得过省部级奖项的申报单位优先考虑。

  七、申报项目应努力争取获得当地人民政府或相关部门对申报项目的认可及支持。

  八、申报项目的相关手续资料应齐备并真实有效。

  九、申报产业基地项目的企业应为协会会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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